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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2號
原 告 許明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姵靜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27632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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