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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郭宗榮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全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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