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688,2016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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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郭宗榮
被上訴 人 張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後,因對該判決不服,遵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105年8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29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乙紙附卷可稽。

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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