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762,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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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62號
原 告 鄭榮堯
訴訟代理人 鄭淑惠
被 告 趙永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14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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