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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7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宇榛即林玫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4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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