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781,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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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唯淯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駿輝、潘振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6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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