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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9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邱宗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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