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915,2016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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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1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被 告 羅青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陳明下列事項:依兩造所訂立之消費性貸款契約第八條,約定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請說明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5年2月19日、10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之此段期間違約金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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