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聲,37,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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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已分別明訂。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18日以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當事人之身分,具狀向本院聲請本院交付系爭民事事件之法院開庭錄音電子檔一節,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狀一份附卷可稽。

惟系爭民事事件經本院103年10月3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後,經聲請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合議庭於104年4月22日以103年度簡上字第246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後確定,則聲請人於系爭民事事件在104年4月22日判決確定後,迄至105年8月1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規定得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前揭請求之法定期限。

且本件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聲請人於函到5日內,就其聲請法院交付系爭民事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一事敘明理由,以利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該函已於105年8月25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但聲請人至今均未具狀陳明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一情,亦有卷附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8月22日南院崑民齊105年度南簡聲字第37號函及送達證書可按。

而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系爭民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既未敘明聲請理由以供本院審酌,又係逾法院組織法第91條之1第1項所規定得聲請之法定期限後所為,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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