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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林義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燕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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