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安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續行審理。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
經核閱原告起訴內容,兩造為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83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