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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小字第22號
反訴原告 肯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輝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薛琇萍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提起反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柴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爰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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