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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王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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