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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江雯怡
訴訟代理人 張申朋
被 告 莊興發即莊興堅(莊興堅中醫診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興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興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為莊興堅即莊興堅中醫診所之員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1,800元,惟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莊興堅即莊興堅中醫診所積欠薪資未付,累計積欠工資159,000元,莊興堅已於105年12月12日死亡,被告莊興發為唯一未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等語。
㈡並聲明:1.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興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59,0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於被告繼承被繼承人莊興堅之遺產範圍內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莊興堅中醫診所薪資清冊、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加退保紀錄明細表、繼承系統表、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04號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8、31、32頁),又被告為莊興堅之繼承人,且未聲請拋棄繼承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0月15日(本件國外公示送達刊登報紙日期為106年8月15日,國外公示送達之公告期間為60日,本件起訴狀繕本應於106年10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
見本院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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