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勞簡補,14,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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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4號
原 告 吳兩袋
上列原告對被告新永安瓦斯爐具公司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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