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吳依舫即吳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