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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吳榮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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