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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蔡博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立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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