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06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進旺
高志元
被 告 陳志雨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志雨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即「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106年度南小字第106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另原告因法定代理人由蔡慶年變更為董瑞斌而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變更法定代理人如當事人欄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