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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093號
原 告 陳思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敏儀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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