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1099,2017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1099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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