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李菀婷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上午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怡青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