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129,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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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2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吳小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設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2,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回執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岡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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