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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吳庭萱(即吳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管轄,原告卻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臺南簡易庭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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