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茱玫即嘉恩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鮮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