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145,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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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隆盛
被 告 陳新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4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9 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鸝稻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暨自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長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鸝稻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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