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172,2017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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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耿漢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天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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