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174,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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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174號
原 告 黃偉庭
被 告 黃丞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元。

㈡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間,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上之被告臉書的社團,向被告訂作廣澤尊王神像,訂作之價金為7萬元,原告將價金陸續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內(戶名:劉昱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但被告迄今仍未交付神像予原告,經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7萬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ATM交易明細表4紙、郵政匯款申請書2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存款人收執聯2紙等件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7萬元,洵屬有據,均應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既判決被告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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