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192,2017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宋忠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9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庭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壹百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肆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豐榮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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