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204,2017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2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林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0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柒元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羅振仁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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