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213,2017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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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213號
上訴人即原告 石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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