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221,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 告 蔡德賦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給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許哲萍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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