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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224號
原 告 王駿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王見太、被告侯錦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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