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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240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素貞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黃秋陽間
給付租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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