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251,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郭寈鳿即郭恆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5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陳雅慧
通 譯 陳政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慧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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