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進旺
被 告 林勇州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6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許哲萍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