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274,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宋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7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杜聿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自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杰瑞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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