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283,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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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 告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8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林修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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