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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29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高翊涵
被 告 蔡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翊學
通 譯 林修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洪翊學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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