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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03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張文發即誠信保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扣押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答詢表在卷足參,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為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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