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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12號
原 告 梁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雅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郭雅莉之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訂。
二、查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郭雅莉應給付其新臺幣10萬元,惟原告之起訴狀中除記載被告之姓名外,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辨別被告人別之年籍資料,是原告之訴,顯無法對被告為合法送達,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是本院揆諸前揭法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如逾期不補正,即逕為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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