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320,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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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320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李峻聲
被 告 蕭東炘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32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記官 陳姝妤
通 譯 蔡梓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金額以至上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姝妤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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