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331,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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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暄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065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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