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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林靜女
一、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54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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