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348,2017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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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林靜女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2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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