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350,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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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50號
原 告 楊靜宜
被 告 楊莙諺(原名:楊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號19樓之3,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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