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42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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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湘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湘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9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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