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484,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84號
原 告 邱英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旺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