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493,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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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93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賢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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