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49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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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99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伊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6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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